桂发改价格〔2021〕1163号


梧州市、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用户:

为做好改革后电价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峰谷分时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的工商业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广西或广东肇庆地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电网企业申请确认后自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选择执行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按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谷价差、尖峰电价等机制执行,两部制工商业用户的容(需)量电价标准按我区标准执行;选择执行广东肇庆地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按肇庆地区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谷价差、尖峰电价等机制执行,两部制工商业用户的容(需)量电价标准按广东肇庆地区标准执行。未自行选择的工商业用户默认执行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广西标准执行,容(需)量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峰谷浮动。

二、未参与市场交易直接购电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的工商业用户,由我区电网企业统一代理购电,执行我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度电价,属于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的工商业用户,以我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平段价格。

三、参与市场交易直接购电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的工商业用户,按广西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价格机制执行。

四、各相关市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相关电网企业要主动入户服务,协助用户做好用电方案选择,并通过营业厅、产业园区、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价格信息公开,每月及时查询广东肇庆地区现行标准并告知用户,提高用户知晓度。

五、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